本文摘要:
日前,国务院公布了《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3年本)》,本目录自公布之日起继续执行,原《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4年本)》即行废除。日前,国务院公布了《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3年本)》,本目录自公布之日起继续执行,原《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4年本)》即行废除。该《目录》公布了还包括农业、原材料、矿产等13个大行业项目的投资核准规定,其中原材料行业中关于牵涉到到有色金属行业核准项目规定如下: 稀土、铁矿、有色矿山研发:已查明资源储量5000万吨及以上规模的铁矿研发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稀土矿山研发项目,由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省级政府核准。 钢铁:追加生产能力的炼铁、炼钢、热轧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有色:追加生产能力的电解铝项目,新建氧化铝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石化:新建乙烯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化工:年产多达50万吨的煤经甲醇制烯烃项目,年产多达100万吨的煤制甲醇项目,新建对二甲苯(PX)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新建二苯基甲烷二异氰酸酯(MDI)项目由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 化肥:钾矿肥、磷矿肥项目由省级政府核准。 水泥:由省级政府核准。 稀土:冶金分离出来项目由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稀土深加工项目由省级政府核准。
黄金:采行选矿项目由省级政府核准。国务院关于公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3年本)的通报 国发〔2013〕4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报送、各直属机构: 为更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和行政审核制度改革,增大简政放权力度,贯彻改变政府投资管理职能,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起到,奠定企业投资主体地位,更佳充分发挥政府起到,强化和改良宏观调控,现公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3年本)》,并就有关事项通报如下: 一、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需按照规定上报有关项目核准机关核准。
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外的项目,实施备案管理。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项目,按照本目录继续执行。
二、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制订的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总量控制目标、技术政策、管理制度标准、用地政策、环保政策、信贷政策等是企业积极开展项目前期工作的重要依据,是项目核准机关和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城乡规划、行业管理等部门以及金融机构对项目展开审查的依据。 对于钢铁、电解铝、水泥、平板玻璃、船舶等生产能力相当严重不足行业的项目,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要按照国务院关于消弭生产能力相当严重不足对立指导意见的拒绝,严格控制追加生产能力。 三、项目核准机关要改良完备管理办法,提升工作效能,严肃遵守核准职责,严苛按照规定权限、程序和时限等拒绝展开审查。
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按照职责分工,适当改良管理办法,依法强化对投资活动的监管。对不合乎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并未按规定权限和程序核准或者备案的项目,有关部门不得办理涉及申请,金融机构不得获取信贷反对。 四、按照规定由国务院核准的项目,由发展改革委审查后报国务院核准。
核报国务院核准的项目、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事前必需征询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的意见。由地方政府核准的项目,省级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明确区分地方各级政府的核准权限。由省级政府核准的项目,核准权限不得劳改。 五、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专门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继续执行。
六、本目录自公布之日起继续执行,《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4年本)》即行废除。 国务院 2013年12月2日 (此件公开发表公布) 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3年本) 一、农业水利 农业:牵涉到垦荒的项目由省级政府核准。 水库:在跨界河流、跨省(区、市)河流上建设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地方政府核准。 其他水事工程:牵涉到跨界河流、跨省(区、市)水资源配备调整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地方政府核准。
二、能源 水电站:在主要河流上建设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地方政府核准。 抽水机蓄能电站:由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 火电站:分布式燃气发电项目由省级政府核准,其余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热电站:燃煤背压热电项目由省级政府核准,其余燃煤热电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热电项目由地方政府核准。 风电站:由地方政府核准。 核电站:由国务院核准。
电网工程:跨境、跨省(区、市)400千伏及以上直流项目,跨境、跨省(区、市)500千伏、750千伏、1000千伏交流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非跨境、跨省(区、市)400千伏及以上直流项目,非跨境、跨省(区、市)750千伏、1000千伏交流项目,由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地方政府核准。 煤矿:国家规划矿区内追加年生产能力120万吨及以上煤炭研发项目由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国家规划矿区内的其余煤炭研发项目由省级政府核准;其余一般煤炭研发项目由地方政府核准。国家规定禁令新建的煤与瓦斯引人注目、高瓦斯和中小型煤炭研发项目,不得核准。 煤制燃料:年产多达20亿立方米的煤制天然气项目,年产多达100万吨的煤制油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原油:油田研发项目由具备石油开采权的企业自行决定,报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备案。 天然气:气田研发项目由具备天然气开采权的企业自行决定,报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备案。 液化石油气接管、存储设施(不不含油气田、炼油厂的设施项目):由省级政府核准。
进口液化天然气接管、储运设施:由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 输油管网(不不含油田集输管网):跨境、跨省(区、市)干线管网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省级政府核准。 输气管网(不不含油气田集输管网):跨境、跨省(区、市)干线管网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省级政府核准。 炼油:新建炼油及改建一次炼油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变性燃料乙醇:由省级政府核准。 三、交通运输 新建(不含新建)铁路:跨省(区、市)项目和国家铁路网中的干线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国家铁路网中的其余项目由中国铁路总公司自行决定并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备案;其余地方铁路项目由省级政府按照国家批准后的规划核准。 公路:国家高速公路网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国家高速公路网外的干线项目由省级政府核准;地方高速公路项目由省级政府按照国家批准后的规划核准,其余项目由地方政府核准。 独立国家公路桥梁、隧道:跨境、横跨最重要海湾、横跨大江大河(三级及以上通航段)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地方政府核准。
煤炭、矿石、油气专用泊位:在沿海(不含长江南京及以下)新建港区和年吞吐能力1000万吨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省级政府核准。 集装箱专用码头:在沿海(不含长江南京及以下)建设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省级政府核准。
内河航运:千吨级及以上通航建筑物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地方政府核准。 民航:新建机场项目由国务院核准,改建军民专设机场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商军队有关部门核准。
四、信息产业 电信:国际通信基础设施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国内干线传输网(不含广播电视网)以及其他牵涉到信息安全的电信基础设施项目,由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 五、原材料 稀土、铁矿、有色矿山研发:已查明资源储量5000万吨及以上规模的铁矿研发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稀土矿山研发项目,由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省级政府核准。
钢铁:追加生产能力的炼铁、炼钢、热轧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有色:追加生产能力的电解铝项目,新建氧化铝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石化:新建乙烯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化工:年产多达50万吨的煤经甲醇制烯烃项目,年产多达100万吨的煤制甲醇项目,新建对二甲苯(PX)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新建二苯基甲烷二异氰酸酯(MDI)项目由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 化肥:钾矿肥、磷矿肥项目由省级政府核准。 水泥:由省级政府核准。 稀土:冶金分离出来项目由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稀土深加工项目由省级政府核准。
黄金:采行选矿项目由省级政府核准。 六、机械制造 汽车:按照国务院批准后的《汽车产业发展政策》继续执行。
船舶:新建10万吨级及以上造船设施(船台、船坞)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七、轻工 烟草:卷烟、烟用二醋酸纤维素及丝束项目由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
八、高新技术 民用航空航天:民用飞机(不含直升机)生产、民用卫星生产、民用遥测卫星地面站建设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九、城建 城市较慢轨道交通项目:由省级政府按照国家批准后的规划核准。 城市供水:跨省(区、市)日调水50万吨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城市道路桥梁、隧道:横跨最重要海湾、横跨大江大河(三级及以上通航段)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其他城建项目:由地方政府核准。 十、社会事业 主题公园:特大型项目由国务院核准,大型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中小型项目由省级政府核准。
旅游: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国家自然保护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区域内总投资5000万元及以上旅游研发和资源维护项目,世界大自然和文化遗产保护区内总投资3000万元及以上项目,由省级政府核准。 其他社会事业项目:除国务院已具体改回备案管理的项目外,按照隶属于关系由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地方政府自行确认实施核准或者备案。 十一、金融 印钞、造币、钞票纸项目:由中国人民银行核准。
十二、外商投资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有中方有限公司(不含比较有限公司)拒绝的总投资(不含注册资本)3亿美元及以上鼓励类项目,总投资(不含注册资本)5000万美元及以上容许类(不不含房地产)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容许类中的房地产项目和总投资(不含注册资本)大于5000万美元的其他容许类项目,由省级政府核准。《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有中方有限公司(不含比较有限公司)拒绝的总投资(不含注册资本)大于3亿美元的鼓励类项目,由地方政府核准。
前款规定之外的归属于本目录第一至十一条所佩项目,按照本目录第一至十一条的规定核准。 外商投资企业的成立及更改事项,按现行有关规定由商务部和地方政府核准。 十三、境外投资 中方投资10亿美元及以上项目,牵涉到脆弱国家和地区、脆弱行业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前款规定之外的中央管理企业投资项目和地方企业投资3亿美元及以上项目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国内企业在境外投资开设企业(金融企业除外)事项,牵涉到脆弱国家和地区、脆弱行业的,由商务部核准;其他情形的,中央管理企业报商务部备案,地方企业报省级政府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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